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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51)

2013-08-10 00:09:08 字号: | | 【 打印 】
 一、物权的概念
  (一)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
  二、物权的客体-物
  (一)概念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
  能够为人所支配
  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
  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二)特征
  1.非人格性:存在于人体之外
  2.主要限于有体物:
  3.满足人类需要:具有使用价值
  4.具有稀缺性
  5.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三)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及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贵重金属、文物
  3.特定物和种类物-是否可被代替
  4.主物和从物:
  ①相互独立
  ②属于同一人所有
  ③从随主
  ④互相配合
  5.原物和孳息
  ①独立
  ②由原物产生
  ③分类
  天然:果子、羊毛、鸡蛋、鹿茸、牛角
  法定:利息、股息、红利、基金
  ④归属确定:
  天然孳息:用益物权先于所有权
  法定孳息:约定先于交易习惯
  案例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三、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1.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他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在我国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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