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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29)

2013-08-17 16:08:58 字号: | | 【 打印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


  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1.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2.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3.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


  (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2.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利


  1.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的效力


  (五)原权利和救济权


  1.原权利: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它为当事人划定了自由行动的范围和为某种行为、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


  2.救济权: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救济权可以分为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请求权、救济性抗辩权


  (六)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继承权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称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


  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公力救济,如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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