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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24)

2013-08-19 08:08:59 字号: | | 【 打印 】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2.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登记为生效要件,其余为登记对抗主义)


  (二)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当采取书面形式


  2.流质契约:即担保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


  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AB


  例:下列抵押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是( )


  A.在地役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C.在机动车上设定抵押权的


  D.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的


  答案:C


  案例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物,而且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


  (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保全权


  2.抵押权处分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


  3.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优先于执行权;破产时优先于一切债权;先顺位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位抵押权人


  (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4.对抵押物的出租权


  ①订立抵押合同前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②订立抵押合同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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