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河北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院2012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成立于1976年,隶属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开展计划生育、不孕不育、优生遗传及辅助生殖技术(夫精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人类精子库)的科学研究和临床技术服务,并承担着对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系统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库管理等职能。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4.身体健康;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2012年我院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3名。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he.lss.gov.cn)、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2年统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名办法
网上报名。报名网址: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报名时间:2012年4月13日8:30至4月19日17:00。报名程序和相关要求详见《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不接收其他方式报名。
五、考试
(一)笔试
笔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时间、地点、考试内容、成绩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详见《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2.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 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成绩当天在我院显著位置张贴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
4. 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我院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总成绩合成。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50%,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体检、考核与公示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人选。体检工作由我单位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我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e.lss.gov.cn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hbrk.com )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e.lss.gov.cn)、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为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信息发布网站,请考生注意查看相关信息。
政策咨询电话:
0311-87086724(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监督举报电话:
0311-88616769 8861676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