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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事局机关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311-4623636
邮编:051130
详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蟠龙路
元氏县人事考试网|元氏县人才网|元氏县人事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人事管理政策和县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全县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规定。
(二)负责全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下达全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含临时用工)计划、工资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县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我县农民满意的农业技术人员和乡土拔尖人才选拔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选拔科技副职、优秀科技工作者、县管拔尖人才等。
(五)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六)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全县人才流动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人才市场网络发展规划;组织、指导人才测评,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承办市、县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政策。
(七)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考试、录(聘)用、调配工作,负责全县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入县调配工作。
(八)负责政府各部门股级及股级以下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离休、退休、退职等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评定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决定任免人员和县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承办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县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市政府和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协调指导县政府各部门的全县性表彰活动。
(十一)制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三)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
(十四)统筹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劳动力的流动。
(十五)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
(十六)负责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管理全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省、市、县级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十七)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拟制劳动争议处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指导负责劳动争议包括集体协议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十八)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它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的实施及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十九)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全县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管理和企业职工社会福利方面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负责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的实施;组织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十二)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
(二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