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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3个思维方法巧解提出对策题

2015-01-12 16:13:40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申论考试不但考查考生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提出问题、文字表达、问题运用的能力,更重视考查考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体现在提出对策的环节中。思维方法的运用是考生提出对策、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heilongjiang/)总结常用的3种思维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因果关系思维方法
  因果联系是普遍和必然的练习,没有一个现象不是由一定的原因引发的,而当原因和一切必要条件都存在时,结果就必然产生。在这个分析方法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原因和结果。在申论考试过程中,考生应注意对材料因果关系的分析。
  1、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在申论考试作答中,考生应根据各种原因与材料反映的问题之间的关系,着重分析内因中的主要原因,对于其他原因,应根据他们所起的作用以及与主要问题之间的关系,有区别的对答。
  2、分析原因产生的条件
  原因具有多层次性,应当一层一层的追求下去,直到找到根本原因。
  因果关系思维方法在解答申论对策型问题中处于首要的位置,其运用广泛、便捷且有效。
  二、多向求异思维方法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不但与其他同类或异类的事物有联系,且事物本身也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内涵丰富的。对问题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就可以找到不同的对应关系和联系形式,就可以得出崭新的认识和不同的结论。申论考试中,如果能够运用这种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可以把问题分析得更完整、更全面、更深刻。
  三、矛盾特殊性思维方法
  认识事物既要注意其普遍性,也是注意其特殊性。只注意事物的普遍性而不掌握其特殊性,就不能认识具体的事物。所以,在提出对策时,一定要抓住事物特有的性质进行分析,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一般来说,在申论考试中最常采用的特殊性论证的环节是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十个病症一副药是不能解决好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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