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务员常识判断复习要点9
在黑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中,常识判断部分相对于其他板块而言最大的特点是涉及面广,测查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题目难易区分度明显,考生知识结构背景不同,擅长的方向不同,于是总会遇见自己不熟悉的领域。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heilongjiang/)专家对参加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应该掌握的历史知识进行了整理汇总,供广大考生参考。
201. 市场经济的平等性体现在竞争主体能够平等地取得生产要素;竞争主体能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并进行自主决策和经营;竞争主体能平等地承担税赋和其他方面的负担;竞争主体在法律和经济往来中处于平等地位。
202. 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政府购买、货币供应量、转移支付。
203. 从社会总产品出发考察社会资本运动,核心问题是社会总产品如何实现的问题、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
204.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
205. 公务员定期增资的途径有:晋升职务、晋升级别、增加工龄、工资标准提高。
206.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行政监察机关。
207.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构成。
208. 下列情形下,公务员不得辞职涉及重要机密不满解密期;正在接受审查;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五年。
209. 政务公开是公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能、职责;公开工作纪律;公开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用人、财务和分配公开。
210. 传统经验决策的特点是过程简单、随意性大。
211.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12.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消灭。
213. 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有活动、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必须严格限制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具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14. 可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
215. 可以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有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文物、图书等。
216. 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
217.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218. 行政合同与其他合同比,有以下特征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219. 行政确认的主要特征有是要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220.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主体特征,即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职能特征,即它是国家管理活动;法律特征,即它是法律行为。
221. 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有主体要件、内容要件、权限要件。
222. 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223.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包括判处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224. 公民在请求国家赔偿时,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225.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和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反映了物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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