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龙江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聘用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2017黑龙江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聘用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笔试考试范围为高中以下基础知识、公务员笔试公共科目及时事政治。需要备考的考生可参考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教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17黑龙江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聘用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为充分保障林甸县人民法院的庭审、执行、押解、安保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拟聘用一批林甸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用范围及数量
聘用范围为符合安置政策,应由林甸县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已安置到机关和一类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不在聘用范围内。计划聘用10人,其中男性8人、女性2人。
二、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年龄35周岁(时间计算截至公告报名结束之日)以下。
(四)男性身高在1.70米(含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含1.60米)以上。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残疾,身体无纹身,面部无明显疤痕等特殊标志和其他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双眼矫正视力达4.8(含)以上。
(六)报考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被立案调查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有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4、曾因个人原因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公职的;
5、曾因非正常信访在各级信访部门登记或被公安部门训诫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司法警务工作的情形。
三、具体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考人员须本人持有效证件报名,不接受委托及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3、报名地点:林甸县人力资源市场。
报名咨询电话:0459-3322635、0459-3311298。
4、报名所需资料:由报考人员本人填写《林甸县人民法院公开聘用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一份,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退役士兵相关证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近期2寸同版蓝底免冠照片6张。
报名同时,由县工作小组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取消其报考资格。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拟聘用岗位的人数,男、女岗位比例分别达到3:1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分别做相应调整或缩减岗位数量。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法院、人社局、民政局公示栏公示3天。
(二)笔试
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最终折算成绩占总成绩的60%,笔试考试范围为高中以下基础知识、公务员笔试公共科目及时事政治。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出现并列,同时进入面试。
(三)面试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最终折算成绩占总成绩40%。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结束后,根据招聘计划1:1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不符合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按照笔、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岗位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县人民法院进行考察,县人社局配合考察,对被考察人员政治能力、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考察,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察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考察公示期有异议的,经查实按照笔、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岗位递补。
(六)聘用与管理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分配。所有被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管理与考核。县人民法院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县人民法院与被聘用人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可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聘期待遇
(一)被聘用人员执行合同工资2787元/月。
(二)为被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被聘用人员原为二、三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与原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合同后,再与县人民法院签订聘用合同,编制保留在原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资和缴纳保险单位统筹部分由县财政拨付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负责发放和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县人民法院代扣代缴。
(四)未安置或已安置到各系统但未进编的人员和县属企业人员,被聘用后,按企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资和缴纳保险单位统筹部分由县财政拨付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负责发放和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县人民法院代扣代缴。已安置到各系统未进编的人员,原单位有空编时,符合条件可以进编,进编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按编制性质执行工资和社会保险。继续在法院工作的人员,需与原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按劳动合同执行。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林甸县公开聘用司法辅助人员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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