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考常识判断之法律知识练习(13)
1、徐某为了发财致富便使用红糖和淀粉加工生产了800箱假“板蓝根冲剂”,分8次售出,得赃款300000元,徐某的行为应构成: ( )
A.非法经营罪
B.诈骗罪
C.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A.行为地在我国领域内,而结果地在我国领域外
B.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在我国领域外,但被害人是我国公民
C.行为地在我国领域外,结果地在我国领域内
D.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在我国领域内
3、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赵某随后持刀将孙某杀死。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赵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参考答案与解析:
1、D【解析】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并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徐某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B【解析】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故A、C、D选项均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题正确答案为B。
3、D【解析】本题涉及正当防卫。赵某遇抢劫罪可以实行无过当防卫,即造成孙某死亡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孙某昏迷,丧失犯罪能力而赵某将其杀死为事后防卫,是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