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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九)

2013-07-08 00:36:17 字号: | | 【 打印 】

    1、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3、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无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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