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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公务员考核办法出台 连续两年不称职辞退

2013-07-27 00:16:29 字号: | | 【 打印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哈尔滨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市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包括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区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包括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县(市)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包括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被行政问责者将降低考核评定等次


  《办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坚持分类考核、量化评价,注重平时、综合评定,依法实施、简便易行的原则,强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将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状况,特别考核公务员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产业发展、经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等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考核按照自我评价、领导评鉴、群众评议、诚信评级和组织评定办法进行。在组织评定环节,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依据考核对象自我评价、量化总分、诚信评级以及组织掌握的综合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对被行政问责的公务员降低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对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的,原则上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对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原则上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杜绝论资排辈“轮流坐庄”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正派政绩”原则,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客观公正地确定考核等次,形成奖优罚劣、评先促后的考核导向,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要切实将政治上坚定忠诚、学习上勤学厚积、工作上敬业争优、行为上规范严格,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产业发展、经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确定为优秀等次,杜绝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和简单以分取人、以票取人。


  考核加大“德”的权重并评定诚信等级


  《办法》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公务员德的考核,在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加大德的权重,突出对德的考核。规定在诚信评级环节,主管领导依据哈尔滨市公务员诚信7条守则,对公务员自我评价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评定诚信等级。诚信等级分为好、较好、差三级,被评定为差的,取消评优资格。


  重点考核公务员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将思想品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考核标准进行量化。同时,要积极将公务员诚信情况纳入德的考核内容,切实增强德在公务员考核标准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


  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提拔重要依据


  按照《办法》要求,要强化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认真分析考核对象的能力素质结构,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轮岗和挂职锻炼,促进公务员全面发展。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后备干部、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产业发展、经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等重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和表现不好的,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等次;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行政告诫;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工作中分量


  《办法》规定,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基层执法队伍,可结合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外部评价所占比重,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服务对象意见,让服务对象参与到公务员考核工作中来。同时,要积极探索公务员考核与部门(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创先争优和行政问责结果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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