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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黑龙江公务员申论热点:七成举报人遭报复,根源在立法保护缺失

2013-07-22 16:41:42 字号: | | 【 打印 】


    “记者同志你别问了,我就是这个学校的老师,给你反映的情况绝对属实。我们的老师告过,被他们整得很惨。希望您能谅解。”1月25日,河南某县一位女教师打电话举报本校存在吃空饷现象,希望媒体能够关注。记者几经追问她的姓名,她就是不说。而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印证了这位女教师的担心并非多余。看来,通过立法保护举报人,已势在必行。

    今年1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首次利用电视直播形式,通报2012年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并表示,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此后,全国许多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也纷纷表示鼓励实名制举报。这是因为,一方面,实名举报能够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提供便利。办案人可以直接找到举报人了解情况、拿到证据,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加快办案进度。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或避免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举报权利搞诬告陷害,使没问题的干部不受无辜伤害。因是实行实名制,举报人要搞诬告陷害,就得掂量掂量事情的后果。从上述情况看,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实名制举报是有道理的。

    既然实名举报确有好处,为什么却被举报人视为畏途呢?盖因立法保护不到位。我国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但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相关法律不到位,加之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缺乏威慑力,现实中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外,部分办案机关较少设身处地为举报人着想,从理念上没能把保护举报人与打击犯罪置于平等地位。甚至有些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正是来自于办案机关内部。在没有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仅靠提倡、鼓励或奖励,让举报人实名举报显然难以奏效。

    在河南省日前召开的“两会”上,反腐败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许多代表委员认为,实名举报确有必要,但关键在于如何保护举报者,建议早日制定类似《举报人保护法》的专门法律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无疑,这应该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亟待破解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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