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办法》
《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补充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满编和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准补充人员。
《办法》明确了四项制度。一是编委统一管理制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由各级编委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编制部门具体承办。二是进人用编审核制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并按程序报批。三是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机构编制管理人员信息系统。四是下管一级制度。县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由县区编委研究后报市编办审核,重要事项报市编委审批。
《办法》还规定,建立以机构编制部门为龙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调配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用编进人通知》办理职务任命、录用、调配(任)、聘用(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任《用编进人通知》或《减少人员通知》办理核拨经费、工资统发或核减经费、减少工资统发等机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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