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7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已公布,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计划招考5418人,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9:00至11月7日17:30,报名入口: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需要复习教材的考生可参考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点击订购)提前做好复习准备工作。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公告有关内容发布如下:
河南省2017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我省2017年统一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
一、录用计划
全省共计划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5418人。具体招考单位、拟录用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1月3日至1999年11月3日期间出生);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我省全日制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可分别按大专、本科毕业生报考;
7.具备拟录用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其中专业需求方面的问题,可参考附件2。
(二)招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执行《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的规定。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1月3日。
招考职位要求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须是我省大学生村干部或我省招募的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招考职位要求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报考人员须是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满退役的士兵(含毕业学年入伍并在服役期间取得学历的);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取得学历的退役士兵;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现役军人、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招考信息发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 www.ha.hrss.gov.cn)、河南省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hngwy.gov.cn)、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为本次全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通过以上网站发布招考公告及与本次考试录用工作有关的信息和事项。
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通过本地、本单位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发布考录工作各环节的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专用网站及咨询电话见附件3。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和基本要求
本次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提交报名申请与查询审核结果阶段的工作,全省统一在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进行。在报名确认和打印准考证阶段,报考省直机关(单位)的,在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进行;报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位的,在各地专用网站进行;报考省属监狱系统和省辖市以下地税系统的,在所在的省辖市专用网站进行。
1.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2017年 11月3日9:00至 11月7日17:30,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填写并保存报名申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2.资格初审。11月8日9:00至11月14日17:30为资格初审时间,资格审查工作分别由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负责,按照拟录用职位的要求进行。招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负责解释。
3.查询初审结果。报考人员于2017年11月10日9:00至11月14日17:30前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11月14日17:30后,报考申请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4.报名确认。已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于2017年11月22日9:00至11月25日17:30前,首先登录对应网站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报名系统提供的专用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要求原照片必须为单色(红、蓝或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20×300,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上传的照片由系统自动审核,照片上传成功后方可缴纳笔试考务费(报考人员须自备使用本人姓名的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入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5.打印准考证。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12月12日9:00至12月17日14:30,登录报名确认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及省属监狱系统和省辖市以下地税系统的有关考务工作
1.报考省辖市市直机关(单位)和所辖县(市、区)直机关(单位)、乡镇机关的考务工作和完成时间,按照相应节点的考务工作和完成时间进行,并在本市确定的专用网站(见附件3)公布。
2.报考省属监狱系统和省辖市以下地税系统的,随所在的省辖市报名确认。
3.报考省直管县(市)直机关(单位)和所辖乡镇机关的,随原所属的省辖市报名确认。
(三)每名报考人员限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在考录工作中必须一致。
(四)各招考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1。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乡镇(不含城关镇)职位,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可放宽到3:1。其他地处偏远、条件艰苦、贫困人口较多的乡镇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也可放宽到3:1。达不到以上规定比例要求的,相应核减该职位的拟录用人数直至取消职位。
核减或取消的拟录用职位情况,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汇总审核后予以公布。
对拟录用职位被取消的报考人员,由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和省直机关(单位)通知其于2017年11月30日17:30前,重新选报其他职位。未按要求重新选报的,视为自愿放弃,退还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重新选报职位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由报考人员填写《河南省2017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重新选报职位报名表》(附件4),到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或省直机关(单位)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交缴费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和拟重新选报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件、材料,不得再报考已被取消的职位。
(五)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除经批准免缴笔试考务费的人员外,报考人员按每人每科3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免缴笔试考务费。其中报考省直机关(单位)职位的,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后,于2017年 11月22日9:00至11月23日17:30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费用手续。报考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职位的,办理免缴费用手续的时间和办法,由各地确定。
免缴笔试考务费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发放的贫困户证明原件和贫困户明白卡(原件和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原件。
(六)报名期间,关于报名资格审查及其他有关事宜,请拨打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公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七)报考人员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报考承诺书。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和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查实后按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其考试、录用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其违纪违规事实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范围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附件5)。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2.笔试考点分别设在省直和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点。报考省属监狱和省辖市以下地税系统的,笔试考点设在报考单位所在的省辖市。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018年2月中旬前公布笔试成绩。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可根据笔试情况,研究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面试
根据拟录用职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以及笔试成绩达不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为主,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根据职位特点,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同意,也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面试方式。面试满分为100分。
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在面试前按照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要求进行面试确认。面试确认的时间、地点由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确定并通知应试人员。
面试确认时,应试人员应如实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准考证等原件,本人真实、完整的学习经历(含目前在读学习方式、所学专业、学制等)和工作经历等情况,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的学生证和所在院校出具的报考推荐证明(应载明在读学历层次、所学专业等);我省招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提供相应的服务证书或证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提供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招考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和政治面貌、从业资格等有要求的,还应提供有关证书、证明。
未按要求参加面试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放弃面试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对未提交书面声明的,实行双人核实确认或做好记录备查。面试确认期间出现应试人员空缺时,由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发布递补公告,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通过面试确认的,由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发放面试通知单。
参加面试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等,经核验后方可参加面试。逾期未到的,视为自愿放弃。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未超过1:1的,组织现有的应试人员面试。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可根据面试情况,研究确定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专业能力测试
专业能力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招录机关(单位)具体负责。专业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8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2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六、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一)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报考同一个职位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均确定为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
(二)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还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
(三)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在体检前统一进行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能测评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具体实施。
(四)体检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考察人选。
(五)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规定进行。
(六)面试结束后至拟录用公示前出现的职位空缺,由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结合实际明确是否递补和递补次数等意见,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递补人选须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应试人员自愿放弃录用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七、公示和录用
(一)各地和省直机关(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期满后,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等规定执行。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机关(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新录用的乡镇机关公务员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拟录用人员须与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录用机关(单位)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最低服务年限和权责关系等。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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