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工作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发文机关】:
【文号】:
【主题词】:
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任用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执行。
二、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开招聘信息及拟聘用人员名单都要在指定网站公布。
三、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党委组织部门是党委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四、事业单位用编申请经批准后,根据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人员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不同性质、规模、类型及岗位特点,公开招聘考试既可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还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评等多种形式,具体办法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河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试行办法》(豫人〔2003〕74号)要求进行。
六、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人员管理办法按照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对新进人员未实施公开招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公开招聘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公开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意见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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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任用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执行。
二、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开招聘信息及拟聘用人员名单都要在指定网站公布。
三、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党委组织部门是党委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四、事业单位用编申请经批准后,根据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人员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不同性质、规模、类型及岗位特点,公开招聘考试既可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还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评等多种形式,具体办法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河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试行办法》(豫人〔2003〕74号)要求进行。
六、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人员管理办法按照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对新进人员未实施公开招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公开招聘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公开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意见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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