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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公务员试题申论热点:保姆致伤孩子

2013-07-23 16:41:34 字号: | | 【 打印 】

  河南公务员考试科目为行测和申论两科。行测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针对考试大纲要求,河南硕文特整理相关河南公务员考试培训辅导资料,助力广大考生。

  因保姆身处弱势,受社会广泛关爱和同情。但现实中,也有一些保姆却常常给雇主带来种种伤害。其实,雇主对此同样有权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保姆致伤孩子应担赔偿责任

  2012年5月1日,保姆葛琳(化名)在为雇主魏丽(化名)1岁的儿子洗澡时,正巧男友打来电话,葛琳顺手将孩子丢在浴缸,跑到阳台与男友闲聊。孩子被严重烫伤,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当魏丽要求葛琳赔偿时,葛琳理直气壮地说:“我不是故意的。”最终,西峡县法院判决葛琳赔偿魏丽的损失。

  葛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目前针对雇主与雇员的法律责任中的确没有雇员造成雇主损害应当赔偿的专门法律规定,但葛琳必须担责。因为目前同样没有无需赔偿的专门法律规定,在没有“赔”与“不赔”的法律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就参照法律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来处理。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葛琳具有重大过错:明知自己的服务对象为婴儿,需要特殊的护理,但是她却擅自离岗、一味闲聊,对其损害听之任之。

  保姆致伤别人雇主有权追偿

  2011年12月15日上午,保姆李红(化名)应朋友邀请在饭店喝酒,雇主魏波(化名)家来客人便打电话要李红去买菜。李红买菜回家途中酒劲发作,其驾驶的摩托车冲上人行道,导致行人闫某被撞后右脚骨裂。魏波闻讯感到事故现场,闫某要求魏波赔偿5000余元。魏波要求李红归还赔偿款,李红拒绝。

  李红应当承担偿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雇员对其行为导致的他人损害,并非必然免责,关键得看其对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确,李红上街买菜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但魏波并没有让李红喝酒,更没有让其酒驾,甚至对这一切毫不知情。而李红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已导致他人损害,当属重大过失。

  保姆行窃家政公司赔偿

  2012年3月10日,梁芳(化名)从一家家政公司雇一位名叫王秀英(化名)的保姆。仅过了一个月,王秀英便在盗窃梁芳3万元现金和价值1万余元的贵重物品后下落不明。由于王秀英在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均为虚假信息,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无奈,梁芳遂要求家政公司赔偿,但被该公司断然拒绝:他人行窃,怎能让公司担责?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既有义务向梁芳提供其家政服务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信息,也有义务对其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证家政服务员在从事服务过程中能够保障梁芳的人身、财产安全。王秀英在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全部虚假,表明公司根本就未尽到审查责任,即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秀英在执行公司派遣工作中行窃,而公司因自身失职导致梁芳不能挽回损失,自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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