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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话题:加班费问题

2013-08-08 16:07:07 字号: | | 【 打印 】
  2010年我国从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保障机制上全面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中暑列入职业病到职业病鉴定法律的完善等等,可见一斑。
  对于加班常态化却不能领到加班费的现象,在2010年格外凸显,尤其是富士康12连跳的惨案发生后,加班问题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作为公务员应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有足够的关注度。我们从不同角度来审视一下加班问题的多个层面。
  一、加班政策解读
  1. 假期分类及费用核算标准
  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算法不同。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2. 核算演示
  我们以中秋、国庆假期为例,来演示一下加班费的核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从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为中秋节借调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为国庆借调的上班日。中秋节假期为9月22日、23日、24日,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10月7日。
  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为休息日。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3. 加班工资的基数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例如,如果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1日加班,由于当天属于法定假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由于当天属于休息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
  4.索要加班费时限一年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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