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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公务员是否可周六休息

2013-08-12 08:07:47 字号: | | 【 打印 】
  近日山东省青州市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该规定要求,自规定下发后,青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要取消周六休息。这项规定引发部分公务员的不满,青州官方称,出台这项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8月5日新京报)
  对于青州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周六休息的新规,其出发点当然是好的。可以方便广大市民百姓到政府机关办事,通过对有关国家公务员加班加点的规定,也可以改善政府形象及强化奉献意识等。然而,上述做法很显然与法无据。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称,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无论是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还是各类企业,全国各地统一执行的法定休息日的标准为周六、周日两天(企业职工即便特殊的工种作息时间要求,在法定休息时间上也必须补齐)。但青州市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一纸红头文件就“变相剥夺”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六一天的法定休息日时间,这是极不妥当的。
  青州市在要求公务人员放弃周六一天的休息时间用来加班办公,能不能落实加班工资的补偿也令人担忧。据笔者的了解,由于公务员群体、事业单位群体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有很大区别,在落实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由于政府财政未必有这部分专项开支,部分加班加点的公务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加班加点行为未必敢于向领导要求“加班费”,也实质上导致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无法落实好加班工资补偿规定。据笔者了解,一些政府机关的办公室人员、办事机构人员,加班熬夜是常有的事,但加班加点之后拿到的还仍然是原工资。青州市在取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周六休息后,能否落实好加班工资问题?从我的认知上来看,说不定上述放弃周六一天休息时间加班行为,对于加班者极可能是一分钱补偿也没有的“白忙活”。
  国家公务员的确应该多一些奉献意识,但牺牲他们的休息时间来搞所谓的“服务”和“加班”,除了直接侵害同样身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也未必能提供工作成效。国家公务员的工作量在一段时间内大致差不多,工作放在周六干,平时会不会“磨洋功”?有着抵触情绪的周六加班,一些人会不会“出工不出力”?另一方面,也涉及一个政府是否“知法犯法”和如何带头践行国家的法律的问题。
  日前媒体报道,今年7月30日至8月1日,由于高温肆虐,济南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院收治了许多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世。他们中多数是户外劳动者。据有关方面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好当地“气温达到37℃以上,建筑工地从10时到16时停工”的相关规定。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导致高温致工作中的劳动者死亡,也令公权部门深感纠结。笔者认为,在落实法律法规上需要政府机关“带头”,山东青州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就连一个最起码的《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息日都执行不好,还何谈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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