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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幼儿惨死,谁来买单

2013-08-13 00:07:56 字号: | | 【 打印 】
  昨日,江门市蓬江区金晖幼儿园被有关部门责令提前放假,并接受安全隐患整治。前日,该幼儿园一名3岁幼儿廖浩然因园方过失而被困校巴近8小时,被放学的老师发现其倒在校巴内,因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被困校巴近8小时,3龄童活活“闷”死。这是一幅多么悲壮的画面,这是一曲多么沉重的哀歌;闷热、饥饿,哭喊着无人回应,最后躺卧在车厢离车门大概一步远的地方窒息死亡。可以想象,可怜的娃娃瞪大双眼经历了何等的惊恐和绝望。
  幼儿廖浩然死得太冤了。他有三个环节可以免死,但都被“玩忽职守”的大人们错过了。一是校车回到幼儿园停车时,责任人没有检查车内情况就锁好车窗车门离开了;二是跟车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幼儿交接记录;三是班主任老师发现幼儿缺席,居然不细加过问。
  3岁幼儿死于校巴能否唤醒沉睡的职业精神?善良的人们都会为之恸哭,尚未怒放的花骨朵就匆匆凋谢了。不是死于天灾,而是死于人祸。我们常讲的职业精神在哪里?那一份对职业的敬畏感又在哪里?——即使是放羊,出去回来总得点点数,看看羊儿少不少吧?
  这种事故不是第一起了,之前曾有多起校车闷死幼儿的新闻见诸报端,但大多是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幼儿园与家属谈判出钱私了。笔者认为,经济补偿和赔偿是必须的,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更有必要。因为赔钱了事,不足以震慑相关人员,也不足以告慰幼小的无辜亡灵。可以肯定,如果今天的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刑罚制裁,那么明日一定还会有廖浩然式的悲剧重演。
  这种事故不是第一起了,之前曾有多起校车闷死幼儿的新闻见诸报端,但大多是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幼儿园与家属谈判出钱私了。笔者认为,经济补偿和赔偿是必须的,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更有必要。因为赔钱了事,不足以震慑相关人员,也不足以告慰幼小的无辜亡灵。可以肯定,如果今天的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刑罚制裁,那么明日一定还会有廖浩然式的悲剧重演。
  问题是,足够的激愤和道义并不是惩办校车死人责任人的理由和依据,我们拿什么追究他们的责任?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款,就使得相关责任人逃避了刑罚。而花钱平事,最终导致相关人员侥幸心理日甚;与之相应的,则是家长们的担忧心理日甚——逍遥自在的人依旧逍遥自在,如履薄冰的人继续如履薄冰。
  道德教化是靠不住的,于是有了刑罚。刑罚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谁都不能否认,孩子的一切就是一个家庭的一切。而幼儿园,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服务对象都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这样的机构,我们都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完全可以依照“玩忽职守”来定罪量刑。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笔者建议增设“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不妨将“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拓展到多个职业,比如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增加一款:“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量刑。”
  每一个人头顶上都应高悬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职业精神成为一种荣誉更成为一种鞭策的时候,当每个岗位上的人都能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不辱使命的时候,当每个人都能守好自己一亩三分地的时候,有心的人可以精算一下,幼儿廖浩然之死的概率还能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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