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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军转干考试申论热点:干部培训禁搞同学会

2013-09-12 03:00:30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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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

  禁用公款相互宴请

  《规定》要求,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毕业干部禁搞小圈子

  《规定》提出,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规定》重申,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规定》要求,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专家观点新规约束不良学风和腐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规定》是对中央“八项规定”在改变学风上的具体落实,能对一些官员学员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

  竹立家表示,《规定》中提及的诸多不良学风,在现今各地的干部培训中普遍存在,已到了急需改进的地步。如不纠正,干部培训不仅对学员的教育意义不大,还会有不良影响。当前干部培训有福利化、奢侈化倾向。一方面培训本身官僚化、产业化,政府投入非常大;另一方面一些学员把培训当成福利,当成“串串门、认认人、养养神”的地方,把学习考察当成参观旅游。

  “不但要对干部进行理论培训,还要进行生活作风教育。不光课堂上,课外也纳入培训管理”,竹立家认为,《规定》尤其对干部毕业后搞“小圈子”、谋取私利等有严格规定和惩处措施,能对官员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

  竹立家认为,公务员是一种掌握“公共权力”的职业,职业素质要求更高,有针对性地培训是提高公务员基本素质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充分肯定《规定》的出台,建议将培训与干部的职业发展和预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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