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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担责吗

2013-07-06 08:38:06 字号: | | 【 打印 】
  申论为河南公务员考试必考内容,主要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申论考试按照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类试卷。河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henan/)特搜集了一些申论热点供考生阅读,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考生若想更多了解申论解题技巧,可直接参考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
  【背景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两高有关负责人受访时说,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
  就在5月4日,媒体上最夺人眼球的新闻是“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而一天之后,则有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依法追责”——同样来源于两最的司法解释,何以别若天壤?昨天“不担责”之说一经披露,相关评论即蜂拥跟进,“立马就评”,焉知这所有评论竟是竟是无的放矢。昨天是“不担责”,今天是“依法追责”,从这个“变身”中,我们或许能恍然有悟:为什么“忽悠”会成流行词?
  【热点点评】
  抨击“不担责”之说,评论义愤填膺且义正辞严:《食品安全法》早就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现在会变成“明星不担责”?有这一问,理所当然,但问题是“不担责”之说并非真的是两高解释,而更是媒体的解读。
  其实,两高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是这么说的: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般理解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这段话很明确,然而却被媒体从中剜出一句“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并且做成标题,眼球效应是有了,但离事实却远了。
  不知道“不担责”的解读是无心的误读还是故意的曲解,但可以肯定的是,人们再一次感受到了“标题党”之害。傍着事实说话,是新闻的第一要素,而近年来,新闻传播中却出现了一个“标题党”现象,即在制作新闻标题时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严重损害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标题党”的粉墨登场,缘于媒体的商业化追求。为了抓住受众眼球,就将真实性原则让位于所谓“轰动性”,置新闻真实于不顾。
  如今做媒体,确实不容易。然而也正因为不容易,因此才更要坚守底线,从而真正赢得受众的认同和信赖。“标题党”是新闻的大敌,假新闻更是社会的公害。一次次以假乱真,社会公信力被弄得千孔百疮。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前提,就是社会公信力。公信力被腐蚀,多米诺骨牌效应之下,最后陷入灭顶之灾的又是什么?为什么“标题党”屡禁不止?追根究底,就在于除了所谓的利令智昏,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造假支付的“成本”太低。由此可见,严惩“标题党”这个害群之马,才是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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