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检察院考试行测判断推理辅导: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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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报考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法律;报考其他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河南检察院考试,河南硕文特整理相关备考资料。
59.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上诉定义,以下情形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是:( )。
A.甲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公司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被公司拒绝。
C.丙公司经理私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就此提出诉讼。
D.某公司拖欠丁公司大笔货款已近两年,而丁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未采取任何措施索要。
【答案】D
【题型】单定义判断
【考点】法律知识
【解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 A、B选项中,公司的合法利益并未受到不法侵害,相反,是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条件,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C选项,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但是公司提出了诉讼,不符合条件。D选项,丁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条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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