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省公安机关招录107名法医狱医专业人才公告
2015年湖北省公安机关招录107名法医狱医专业人才,报名时间为11月24日至26日,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法医、临床医学专业知识水平,并由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达不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具备面试资格。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决定为全省公安机关招录107名法医、狱医。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法医、临床医学等专业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符合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8)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9)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有较高的法医、临床医学等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具备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截止2015年10月1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和与招录机关约定的最低服务期未满的(截止2015年10月1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不满两年(截止2015年10月1日,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2016年7月底前的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6年7月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以及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员;
(7)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招录单位录用后立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8)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考程序
1、查询职位
具体职位及资格条件要求见职位计划表(见附件1)。
2、报名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照职位计划表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向报考职位所在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名(见附件2),报名时间为11月24日至26日。报名时考生需提供填写好的报名登记表(见附件3),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同时准备复印件,2016年毕业生出具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格审查合格后可参加笔试。
3、笔试
笔试拟定于12月中旬在武汉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网上公告通知。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法医、临床医学专业知识水平,并由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达不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具备面试资格。
4、面试
面试拟定于12月下旬在武汉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网上公告通知。
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照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2倍比例的,按笔试合格的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5、体检
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笔、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计划1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6、考察
体检合格的列为考察对象,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为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加强对考生“德”的考察,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情况作为拟录用的重要依据。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7、体能测评
考察合格的考生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予录用。
8、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相关下载:
1、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法医狱医专业人才职位计划表
2、相关市州、直管市公安局地址及报名联系方式
3、湖北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法医狱医报名登记表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决定为全省公安机关招录107名法医、狱医。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法医、临床医学等专业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符合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8)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9)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有较高的法医、临床医学等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具备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截止2015年10月1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和与招录机关约定的最低服务期未满的(截止2015年10月1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不满两年(截止2015年10月1日,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2016年7月底前的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6年7月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以及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员;
(7)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招录单位录用后立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8)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考程序
1、查询职位
具体职位及资格条件要求见职位计划表(见附件1)。
2、报名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照职位计划表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向报考职位所在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名(见附件2),报名时间为11月24日至26日。报名时考生需提供填写好的报名登记表(见附件3),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同时准备复印件,2016年毕业生出具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格审查合格后可参加笔试。
3、笔试
笔试拟定于12月中旬在武汉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网上公告通知。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法医、临床医学专业知识水平,并由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达不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具备面试资格。
4、面试
面试拟定于12月下旬在武汉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网上公告通知。
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照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2倍比例的,按笔试合格的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5、体检
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笔、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计划1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6、考察
体检合格的列为考察对象,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为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加强对考生“德”的考察,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情况作为拟录用的重要依据。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7、体能测评
考察合格的考生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予录用。
8、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相关下载:
1、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法医狱医专业人才职位计划表
2、相关市州、直管市公安局地址及报名联系方式
3、湖北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法医狱医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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