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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武汉公务员创新工作出现失误可免责

2016-07-29 08:38:46 字号: | | 【 打印 】
  武汉出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决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创新创业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昨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决定内容共分为二十条,明确“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创新创业”。
  创新改革任务应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在激励机制方面,《决定》中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创新改革任务以及相关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有关人员在创新改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并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在本单位内部自主建立创新改革的激励机制。
  为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决定》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继续开展创新。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创新改革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因不可抗力导致创新改革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
  单位负面评价或可被撤销
  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追究责任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认为依照《决定》应当免责的,应当向追责决定机关提出免责建议。
  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被负面评价,认为依照《决定》应当免责的,可以向追责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受理,认为符合《决定》免责规定的,撤销追究责任的决定或负面评价。
  对根据《决定》规定不予追究责任和不作负面评价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追责事实、证据、理由的情况下,不重新启动调查、追责、问责程序。依照《决定》免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其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不受影响,个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不受影响。
  此外,还要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创新投入失败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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