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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七)

2013-06-16 06:30:57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hubei)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2.设立京师大学堂是(    )。
  A.洋务运动的成果      B.戊戌变法的成果   C.清末“新政”的成果      D.新文化运动的成果
  3.承认客观实在性是物质惟一特性的是(    )。
  A.朴素唯物主义     B.形而上学唯物主义  C.辩证唯物主义   D.庸俗唯物主义
  4.围绕组织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在政府管理运行中所处的职能为(    )。
  A.计划职能              B.组织职能            C.领导职能          D.控制职能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D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因此答案选D。
  2.【解析】B 。本题考查历史知识,在戊戌变法中,改良主义者设立了京师大学堂,宣传维新思想。
  3.【解析】C 。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惟一特性,而意识则不是客观实在的。
  4.【解析】A 。本题考查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运行过程。其中计划职能就是在政府管理中,围绕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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