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湖北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精选练习题<十>

2013-06-17 06:30:02 字号: | | 【 打印 】

  2011年湖北省政法干警招录信息已在8月19日公布,本次招考笔试时间为9月17、18日两天。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两种,所有参加湖北省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公共科目考试可参考《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备考,同时需要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的考试,可参考本站发布的以下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精选练习题进行备考。本套练习题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hubei)将在笔试将持续更新,为方便查看,考生可添加收藏本站并及时查看。希望本站发布的试题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7.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8、.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9.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7、【答案】A【考点分析】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8、【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
  9、【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推荐阅读:
  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精选练习题<九>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