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四十二
(十六)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十七)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十八)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特点主要有:(1)一审终审;(2)审理期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非诉讼性;(4)一般实行独任制;(5)免交案件受理费等。
(十九)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1?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指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记名股票的被盗、遗失或灭失;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
(二十)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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