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策略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已展开,各省招录公告正陆续发布,目前湖北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暂未公布,建议考生及时关注2012年湖北省政法干警招录资讯专题第一时间了解湖北政法干警招录动态。
根据《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政法干警公共基础科包括民法学、专业综合Ⅰ、专业综合Ⅱ和文化综合。下面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hubei/)将对民法学进行分析。
从复习安排上,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民法的复习可按照民法不同学科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1.物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主要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2.民事责任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多以案例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本章主要有民事责任概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个部分的内容。
民事责任是民事活动引起纠纷后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侵权之责和违约之责两种,对于现实解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在学习过程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熟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掌握: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民法总论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4.债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不小,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所考查。
本章主要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5.继承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以直接考查法条内容为主。
本章主要有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四个部分的内容。
继承权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权利,对财产所有权延伸和我国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在学习过程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继承权概念和特征、继承权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规定。
(3)掌握:遗产处理原则及各类继承纠纷的解决。
6.人身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
本章主要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在学习过程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人身权的分类。
(2)熟悉:人格权的种类。
(3)掌握:各相似人身权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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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习安排上,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民法的复习可按照民法不同学科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1.物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主要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2.民事责任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多以案例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本章主要有民事责任概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个部分的内容。
民事责任是民事活动引起纠纷后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侵权之责和违约之责两种,对于现实解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在学习过程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熟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掌握: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民法总论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4.债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不小,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所考查。
本章主要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5.继承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以直接考查法条内容为主。
本章主要有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四个部分的内容。
继承权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权利,对财产所有权延伸和我国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在学习过程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继承权概念和特征、继承权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规定。
(3)掌握:遗产处理原则及各类继承纠纷的解决。
6.人身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
本章主要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在学习过程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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