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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面试真题及答案(24)【湖北硕文】

2013-07-06 08:49:08 字号: | | 【 打印 】

  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2013年湖北公务员面试,湖北硕文教研精英团队特推出《公务员面试真题及答案》系列面试备考资料,仅供参考学习,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来源于湖北硕文官网 http://hb.chinagwyw.org),望尊重硕文教师版权。如有不完善之处,请批评指正!

  1、有人说首长负责制是否定民主集中制,你怎么看?

  【测评要素】综合分析能力

  【湖北硕文答题要点】

  (1)民主集中制和首长负责制都属于领导制度。但两者之间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本质的不同。它们可以相互补充,但绝不能彼此混淆和取代。

  (2)两种领导制度相同之处。从行政和领导工作的一般规律和规则分析,作为领导制度的相同之处有:第一,领导和决策的目的和目标相同。两者在主观上都希望做出的决策是正确的,贯彻落实决策是高效率的。第二,领导和决策运作运行的程序和基本环节相同。如,在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决策时要经会议讨论;决策后需贯彻落实等,两者都是一样的。第三,领导和决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如,调查研究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集思广益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等,两者都是认同的。第四,领导者的素质要求一样。如,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与自己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能够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果断决策。这对于领导集体或领导者个人来说都是需要的。

  (3)两种领导制度在领导和决策的具体规则和要求方面泾渭分明,截然不同。前者,在本质上是以追求公平为主要目标的民主管理机制;后者,在本质上是以追求效率和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个人负责机制。

  (4)两种领导制度的特点和适用对象不同。每个组织机构实行何种领导制度,并非取决于任何人的主观意愿,而是由该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职能、性质决定的。担负对社会宏观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管理的机关适宜而且应当实行委员会制;而决策的执行机关和社会微观层面的管理适宜而且应当实行首长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前者着重解决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问题,后者主要解决的是社会的生机与活力问题。两者缺一不可,相得益彰。

  (5)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两种领导制度之间的关系。两种领导制度虽然具有本质区别,并且各自适用不同的对象,但它们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彼此取长补短。

  首先,民主集中制可以而且应当学习借鉴首长负责制责权清晰的优点。实行委员会制的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地对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和权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尽力防止和克服因权责不清而导致效率不高问题的发生。

  但必须把这种学习借鉴把握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个限度就是:委员会制在做出决策时,决不能用“一把手”选择判断的方式取代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在执行决策时,任何领导者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就在实际上把学习和借鉴变成了混淆和取代,就会产生用集体领导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问题,就会使委员会制领导制度名不副实或名存实亡。

  其次,首长负责制也可以而且应当学习委员会制集思广益的优点。首长在实施领导和决策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善于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与自己意见不同的意见,尽量防止和克服因偏听偏信或主观臆断造成决策的错误或失误。

  当然,这种学习借鉴同样也要把握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个限度就是:在首长实施领导和决策时,要求他经过民主程序,如决策调研、决策咨询、决策论证、会议讨论、社会听证等等,都是可以而必要的。但决不能因此而妨碍甚至取消首长个人对问题的最终裁决权。如果超越这个限度,就在实质上把学习和借鉴变成了混淆和取代,就从根本上否定和取消了首长负责制领导制度。

  2、许霆来到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案件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你怎么看?

  【测评要素】综合分析能力

  【湖北硕文答题要点】

  (1)许霆案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热烈争议,九成网友都认为对许霆的量刑过重。

  (2)我认为,判刑的轻重依据不是简单由其数额所确定的,关键是看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有重大的“破坏力”。法院不是因为其“盗取了17.5万元”而判处其无期徒刑,而是因为“在ATM取款机上恶意偷盗取款”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而做出判处其无期徒刑的处罚。而且我们还要看到的是,这个处罚本身就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的,所以并不存在任何的“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盗窃罪的量刑当然更为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之一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而有关法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沸沸扬扬的许霆案终于槌落定音,诸多反思却该继续。

  反思之一,银行应当勇敢担起自身责任并革除自身弊端。一是减少ATM机的差错几率,少给用户设下陷阱。这一点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国家认监委从明年起实施的银行ATM机等自助终端类产品的3C认证,以此来保证ATM机的出厂质量,但银行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工作还是应该细致细致再细致一点。二是银行要清查内部人员的素质问题并检查ATM机装钱程序是否够完善够严密。

  反思之二,社会道德架构和认知标准该得到修正。在许霆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之后,舆论泛起,最响亮的一个声音是“法院量刑不当,许霆应判无罪”。然而当我们逐渐冷静下来细致思考的时候,必须理性的认识到许霆是有错的,他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触犯了法律。我们之所以在不断讨论我们每一个人会不会因为ATM机的出错,而成为下一个“许霆”,其源于我们对当下社会道德架构的极度不自信和自身道德水准的妄自怀疑。因此,通过许霆案可以看出整个社会的道德焦虑感和道德标准的缺失,而这些需要在后许霆案时代得到修正和弥补。

  (4)总之,政府部门要尽快加强社会主义公德教育,引导公众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银行必须强化银行安全体系,以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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