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八章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第263条)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币睬址副缓θ说娜松砣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其他方法,是指实施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三)认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实施以后,在其他时间、地点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当场”;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企图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二、抢夺罪(第267条)
(一)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突然公开把财物夺走,被害人当场便立即发现。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一)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动产。如生活用品、建设工地的原材料、车辆及车站、码头堆放的货物等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首分子聚集多人哄抢财物或积极参加哄抢活动,在其中起骨干作用。哄抢过程中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轻微使用暴力,而且不针对人身,这是该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该罪所谓的“聚众”,必须是聚集多人,而非少数几人,否则,即是一般共同犯罪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2、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四、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一)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人身权、经营权、隐私权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当面提出,也可以是由第三者转述;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用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三)认定
敲诈勒索罪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前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只限地暴力。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是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要求取得的内容看,前者主要是财物,也可包括一些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等),后者只能是财物,且只能是动产。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第264条)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帐号、电信码号等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认定
1、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如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3、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不知内情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走,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如将****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起来或利用它们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则应分别定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罪并与盗窃罪并罚。
4、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定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6、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为盗窃其他财物,而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8、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9、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诈骗罪(第265条)
(一)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应注意划清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的界限。后者如合同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等。首先,诈骗罪与其他各种具体诈骗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处理。其次,应注意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犯罪在犯罪构成条件上的区别。如后者有的是以特定的诈骗对象来设立罪名,如骗取出口退税罪有的是以特定的方法来设立罪名,如合同诈骗,信用卡、信用证诈骗等。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一、侵占罪(第270条)
(一)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限于代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侵占行为的,应按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为目的。
三、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一)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情形有三种:
(1)挪用资金归个人或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管时间长短,均构成本罪;
(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管挪用资金多少,时间长短,一律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经手、管理、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是暂时挪用本单位资金,并非永久非法占有。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一)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前述七项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在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上述专项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挪用上述特定款特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掌管国家救灾等七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
4、主观上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完全丧失财物的价值与效用;“损坏”是指部份丧失财物的价值与效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一)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