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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永州市东安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2013-08-12 08:00:51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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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永州市东安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县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2 名,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的三公开制度,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的职位及人数

具体岗位及要求条件详见《东安县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此次招聘面向全社会,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和各具体岗位要求的年龄范围之内。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东安县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6、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

①考生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对有疑议的学历(学位)证书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②招聘职位要求的村支书或主任、社区主任,在村和社区任期为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考核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两年可报名(时间截止为2013年8月31日)。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本科学历报考的除外)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3年5月22日上午8:30至5月24日下午5点。

(二)报名地点:东安县人社局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相关资格证明等正式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报名时,需交考务费100元/人,数码摄像费20元/人。

2、每一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考人员报名表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4、每个职位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3,达不到比例的取消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招考条件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5、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及时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聘用前资格终审,并贯穿招聘考试工作全过程。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报名时资格初审由招聘单位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严格按照《招聘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由招聘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后方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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