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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法检两院录用体检及考察

2013-07-15 16:52:50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湖南法检两院录用体检及考察标准

  (一)体检

  根据招考职位及录用计划,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市州委组织部、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一般职位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其中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检察业务(含侦查)职位的考生,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司法警察职位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由各招录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参照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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