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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郴州桂阳县政府选调长沙办事处工作人员公告

2013-08-04 16:09:18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范围内,公开选调桂阳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


  一、选调职位和人数

  桂阳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


  二、选调范围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

 
  三、选调条件

  1. 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一般干部。

  3.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男性身高165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4.具有机动车驾驶证(C1以上),能熟练驾驶小型汽车。

  5.具备较强的文字组织能力,组织纪律性和沟通协调能力强,有较强的服从和服务意识。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参加选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选调的方法和程序

  选调工作按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办理有关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1年11月17日—11月18日。

  2.报名地点:桂阳县人社局475办公。

  3.报名要求:报名者需提供个人自传(简介)一份、近期彩色同底免冠2寸照片3张、身份证、学历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经资格审查合格填写《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费。

  (二)考试

  1、免予笔试。

  2、面试。

  (1)所有报名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2)时间:2011年11月22日。

  (3)地点:中共桂阳县委党校。

  (4)面试形式为无领导小组讨论或者结构化面试。

  (三)考察。按照拟选调职位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由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编办、驻长办相关人员一起组成考察小组,对被考察人选进行量化打分。

  (四)体检。根据面试成绩占80%、考察占20%的比例折成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前。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实施。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申请自通知体检不合格起7天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复检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复检处理。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承担。

  (五)公示。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选调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果出现举报,经查实不符合选调条件的,取消选调资格。

  (六)办理调动手续。公示期满合格的,按组织程序,报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选调人员名单,办理调动手续。


桂阳县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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