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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考试常识判断36大高频考点(二)

2013-07-10 09:00:32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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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的制定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表现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应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十二、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行政处罚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可分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五、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为常用的行政强制手段有:行政强制检查;行政查封、扣押和冻结;强行留置与盘问;强制传唤与讯问;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履行;强制戒毒;隔离治疗;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

  十六、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七、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以上1~3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八、犯罪主体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九、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十、监护人

  可以归纳为三类:①近亲属;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③有关单位、组织和民政部门。

  二十一、人身权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1)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2)姓名权和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荣誉权。(6)监护权。

  二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二十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十四、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政治职能。政治职能是指政府在政治方面的职责和功能。主要是指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完整,打击敌对分子,确保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根本利益。经济职能。经济职能是指政府及其部门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责和功能。文化职能。文化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科技、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文物等方面实施管理。社会职能。社会职能是指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对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能。

  二十五、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

  管理层次是指行政组织纵向结构中的等级层次,如省、市、县;厅、处、科等。管理幅度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直接领导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数目。

  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在行政组织结构中成反比例关系,即在行政组织规模确定的前提下,管理幅度越大,管理层次越少;管理幅度越小,则管理层次越多。

  二十六、行政外部监督

  由外在且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对政府的外部制约,即为外部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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