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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务员聘任制的“合同效力”

2013-07-17 08:39:15 字号: | | 【 打印 】

  现在,公务员聘任制正成为一股潮流,已在全国不少地方试点推行。如江苏将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公务员聘任制,福建首批聘任制公务员将陆续在漳州、厦门上岗,广西也拿出高层职位聘任公务员。此前,深圳已通过试点并全面推开。


  公务员聘任制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公务员法》中就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以按合同的方式聘用产生。简单地讲,聘任制公务员也就是“合同工”,仅在合同期内享受公务员编制和待遇。


  在以往,中国公务员招录采用的是委任制,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拥有公务员编制,就捧上了“铁饭碗”,除非违反党纪国法,一般不会被清退或解职。这给社会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公务员热”,同时也导致公务员队伍存在活力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在试点或施行公务员聘任制中,机关与拟聘人员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特征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目的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终身制”变成“合同制”,进而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格局。如果能够把聘任制从根本上做好、做实,对于激发公务员活力、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形成科学合理的流动机制,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特别是,如果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发生渎职、贪污或其他触犯合同规定的违法问题,有关部门必定会解聘或辞退,而且没有在公务员体系内复出的可能。这有助于解决近年来公务员问责制度实施中出现的 “这边问责、那边复出”的现象。所以说,从发展趋势看,公务员聘任制的探索是值得期待的。


  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公务员聘任制并不持乐观态度,认为是“换汤不换药”。从现实看,聘任制的推行确实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聘任制度公务员的待遇如何确定,能否充分调动积极性?此类公务员能否提拔?聘期内合格与否如何评价和监督,如果不合格怎么处理?是否续聘谁说了算?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特别是具体到一个政府机关或部门,解聘或辞退员工是较为困难的事情。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和约束,聘任制公务员很可能从一个岗位不断走向另一个岗位,“变味”成传统公务员。从深圳全面推行的情况看,受聘公务员在任职条件、职级待遇、晋级升迁、政治前途等方面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唯一的区别是退休后的养老金可能微低于委任者,但这还尚未成为事实;而且截至目前,大批入职的聘任制公务员只有主动请辞的,还没有被辞退的。很显然,打破公务员“铁饭碗”真的不容易,聘任制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尚未完全发挥出来,至少严格的竞争机制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形成。


  就此而言,在肯定公务员聘任制大方向的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的推行不宜单兵突进,只流于表面文章。这要求在严格遵守既有法律法规的同时,对公务员聘任的各环节和流程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使聘任实现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这样,聘任制这样的好制度才可能真正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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