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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捐款须有强制处罚

2013-12-12 03:08:15 字号: | | 【 打印 】

  湖南省长沙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县民政局布置任务,要求公职人员、教师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赠一元钱,每年捐款400元;县慈善会则在县财政局开设专门账户接收捐款,其会长称,教师的思想境界是最高的,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


  强制捐款屡见不鲜,但大多数强捐还是变相的,一般都打着“自觉自愿”的幌子,并以各种方式逼着你不得不“自愿”捐款。像湖南省长沙县这样,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下发红头文件,明目张胆进行强捐的还极为罕见,他们连一块虚伪的“自觉自愿”遮羞布都不要,将强制捐款演绎到赤裸裸的程度、登峰造极的地步。“捐款自愿”有着明确法律规定,强制捐款即是违法,堂堂县委、县政府把违法行为当作“政治任务”,其荒谬可笑无以复加。


  人人都知道强制捐款是恶劣的,但我仍然要说,其恶劣性质其实一直被严重低估了。人们一般认为,强制捐款损害了慈善公信,伤害了人们的爱心,其实问题何止如此。强制捐款就是强迫人们平白无故地交钱,说得轻一点,这和乱收费、乱罚款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说得严重一点,这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区别也不是很大,简直就是抢劫,明目张胆的抢劫!虽然手段不一样,但对被强捐者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是私有财产遭到掠夺。教师的思想境界再高,对于自己的财产被掠夺,岂能不在乎!


  我们确实严重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以至于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明确的处罚规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但对于违法者缺少相应的罚则,强制捐款往往被叫停了事,顶多被批评教育一下,这和乱收费、乱罚款、抢劫、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所受到的处罚有着天壤之别。为什么强制捐款呈泛滥之势?为什么堂堂县委、县政府也敢强制民众捐款?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就在这里———违法成本为零。


  法律法规缺少对强制捐款的处罚规定,无非是因为强制捐款看上去初衷良好,只是方法不当。其实,这种看法同样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没有看清其丑陋面目。强制捐款真是出于好意吗?未必。一方面,强行募得的财物,只要到了政府部门手里,怎么用很难监督约束,一部分用于慈善,另一部分可能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扶贫助弱本是政府的义务,比如救助孤寡老人、补贴低收入群体、资助贫困学校等,但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从财政开支,而是强制人们捐款,从而节省财政资金,强制捐款几乎成了“第二财政”。而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用在哪里?从各地的三公消费中,从此伏彼起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中即可找到答案。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热衷于强捐?最大的秘密也许就在这里。


  长沙县是全国百强县,但通过新闻报道可知,该县乡村公办教师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每年还要拿出400元“献爱心”。百强县的县政府应该不差钱,但为什么教师的收入如此之低?不差钱的县政府为什么不能承担起扶贫助弱的责任,而要把责任推给“天天慈善一元捐”?如果你仍然认为他们搞强制捐款是出于好意,或是为了打造慈善政绩,我只能说你的想法太天真、太“小瞧”他们了!


  强制捐款的真面目远比我们想象的丑陋,其性质远比我们想象的恶劣。为遏制强制捐款,相关法律法规应出台惩罚条款,让强捐者受到法律惩处,同时应该建立强制捐款问责制度,对强捐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强制处罚缺失,强制捐款不止,强制捐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是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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