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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管理局招招聘100名辅警简章

2014-12-15 19:55:29 字号: | | 【 打印 】
  摘要:南京交通管理局招聘第十一批道路交通警务辅助人员100人,报名时间截止2014年12月31日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全市交通管理实际,经报请上级批准,现在全市范围内向退出现役的战士公开招录第十一批交通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热爱交通管理事业,自愿从事交通警务辅助工作,服从分配。2014年退役战士或近年退役战士;
  2、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正义感,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双眼矫正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4.8。体检标准按招录人民警察所使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5、男性,身高1.75米以上,年龄在20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80年1月至1994年12月期间出生)。具有C1以上驾驶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7)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二、招聘数量
  男性交通警辅100名。
  三、报录程序和方法步骤
  1、报名。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从事南京交通警辅工作报名者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网上报名形式将报名表发至南京交管局邮箱njjgjzgb@sina.com <mailto:将报名表发至南京交管局邮箱njjgjzgb@sina.com>. 报名表下载南京交管在线通告栏.网址(www.njjg.gov.cn <http://www.gaj.suzhou.gov.cn/>)。
  2、面试:交管局将举办专场招聘会(具体时间、地点另通知)。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面试,测量身高、体重,对身体条件明显不符合要求,或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存在缺陷的,不予报考。对初审合格者由审核人签字确认。请报名者接到电话通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退役证明、毕业证或学历证书、户籍证明等原件,以及报名表、一寸或两寸免冠照片,并提交上述原件证明的复印件。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聘用资格条件不符的,立即取消其聘用资格。
  3、考试。(具体考试地点另通知)
  考试为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体育达标标准执行。测试项目为:男子①4×10往返跑、②引体向上、③立定跳远、④800米长跑。
  4、体检。(具体地点另通知)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录用资格。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5、政审。
  体检合格者进入政审环节。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6、录用。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管在线互联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常情况反映,发放录用通知。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与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交通警辅被录用后与我局交通保安签订劳动合同,统一配发服装,安排到交管局主城区大队从事路面协勤和重点车辆整治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核定薪酬并统一考核和管理。
  1、年收入5万元(含个人和单位统一缴纳的五险及加班费)。
  2、伙食按交管局基层大队辅警伙食标准。
  3、每周工作5天,并视情况安排晚间值班备勤。超过工作时间按国家法律规定和交管局《警辅管理办法》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费。
  五、纪律与监督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有关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试、体检、报到培训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录资格。招录实行自律制度,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六、本简章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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