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泰州市姜堰区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解答
泰州市姜堰区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政策解答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泰州市姜堰区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现就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报考年龄有何规定
一般岗位的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9年6月23日至1997年6月2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学历有何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及党校序列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报考者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具有普通高校学历、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党校序列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报考的,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三、专业有何要求
考生报考时,须符合岗位表中关于专业的要求,相关专业范围的确定,请参阅《泰州市姜堰区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考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类别要求有差异、但本人认为是相近专业,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学课程的基础上,对同意添加的,向区组织人社部门提出添加专业目录的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在网站上“专业添加目录”中发布,考生可按正常程序报名,专业添加后招考单位将审核通过。专业目录添加截止时间为6月25日16:00。
招聘岗位专业要求明确到具体专业的,不进行专业添加。
四、身份证的问题
考生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上须附有经派出所盖章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五、回避问题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六、开考比例问题
各岗位开考比例均为3∶1。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不足3∶1的岗位,原则上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对部分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3∶1的,是否核减或取消岗位计划,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被取消岗位的报名人员,可改报其他符合招聘条件的岗位。改报名时间:2015年6月29日上午9:00~11:30。
七、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岗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学生证,聘用审批前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社会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如报名时不能提供,必须承诺在体检前提供);同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彩色照片3张、笔试报名费100元;并按报名要求填写《泰州市姜堰区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可从指定网站下载、打印)。
八、哪些情形为聘用考察不合格
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 不具备事业单位报考资格条件的;
(2)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 自2012年6月26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 自2010年6月26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 自2012年6月26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 自2012年6月26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 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
(24)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情形。
九、本次招考有无参考教材
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
十、本“政策解答”的内容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姜堰区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问题,也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0523-88869176(区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
0523-8886941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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