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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哄骗拐走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

2017-01-15 13:50:30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哄骗拐走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江苏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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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哄骗拐走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
  【热点背景】
  昨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据报道: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11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所以透过最高法将“哄骗拐走”婴幼儿以“偷盗”论处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人贩子的惩治愈加严厉规范、符合时代特征,这也不失为对民众呼声的积极回应。
  【现状解读】
  偷盗婴幼儿的情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像盗窃财物那样偷偷抱走。然而,随着人们居家生活方式的改善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此类赤裸裸的偷窃行为较为少见。更常见、多发的情形是,他们往往会利用监护人或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玩具、糖果、外出游玩等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而对于玩具等“诱惑”,是非观和自我保护意识尚未形成的婴幼儿,往往没有抵抗力。
  同样是偷盗婴幼儿,哄骗拐走的危害性比普通的偷盗行为更大。一般来说,偷盗婴幼儿多发生在被害人家庭等私人场所,而哄骗多发生在商场、超市、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行为无疑会加剧公众恐慌情绪,导致其安全感降低,特别是有些哄骗拐走婴幼儿事件发生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带领婴幼儿外出游玩时,事发之后,受害人会产生愧对子女的内疚感,并可能在骨肉分离后引发一系列的家庭悲剧。由此,将哄骗拐走婴幼儿行为定性为偷盗婴幼儿,不仅合理,而且正当。
  【提出对策:如何解决】
  此法出台意在震慑潜在犯罪:此次针对偷盗婴幼儿的司法解释,也是基于刑法对婴幼儿保护的制度设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名运用不充分的实际。所以,如此释法不单纯是刑法设计这一罪名本义的重申,消除争议的模糊地带,而更大的意义在于释放出行为入罪的强烈信号。透过最高法将“哄骗拐走”婴幼儿以“偷盗”论处的司法解释,让送人贩子上“断头台”成为可能,期待严刑重典之下的打拐有助于惩戒犯罪,护佑孩子们快乐成长。
  法网织密,精准打击:法网织密,精准打击:在移动互联时代,“反拐”已经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也已经上线。该平台利用移动互联时代智能手机的高度到达率,通过新媒体技术手段,做到“全民打拐”。对于全国打拐民警来说,通过该平台的专用“钉钉”群,部、省、市、县四级共5000余名打拐民警获取儿童失踪信息后将第一时间甄别上报。失踪儿童、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照片,打拐民警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会通过“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等新媒体、高德地图等移动应用对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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