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遏制异地倾倒垃圾环境违法需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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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异地倾倒垃圾环境违法需要“零容忍”
【背景链接】
备受关注的“长江口倾倒垃圾案”有了新进展。截至2017年2月15日,海宁市检察院、海盐县检察院已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2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经初步查明,2016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通谋,采用串标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海盐县环卫中心的生活垃圾清运项目,后由桐乡市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其间,公司前后股东及部分工作人员伙同中间商、船主、填埋场地老板等人,多次将海盐县环卫中心收集的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9万余吨装运到浙江湖州、安徽芜湖等地非法填埋,或装运到长江江苏南通段等流域进行非法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标准表述】
[现状原因分析]
近年来,异地倾倒垃圾已成部分地区水源、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据估算,我国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亿吨,约有7000万吨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统计范围之内,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类似“以邻为壑”的异地排污事件,正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从诸多案例来看,异地倾倒垃圾一般遵循着从大城市向周边附近中小城市、从城市向农村的转移规律,与一些重污染工厂的转移路径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从表面上看,这是地方环境容量乃至发展阶段的差别,比如在大城市,无论是生活垃圾还是建筑垃圾都相对更多,较之于次一级的城市或农村,有更多的垃圾“输出”压力。但实质上,这其中是不同地区环保执法能力与意识的差异起着关键性作用。
非法异地排污案件频频曝出,与一些不法企业受利益驱动、危废转移联单制度落实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等因素直接关联。一方面,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但受管理权限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加上违法者往往选择偏僻的地区倾倒,昼伏夜出、暗度陈仓,让监管部门防不胜防。一些实施异地倾倒垃圾的企业还认为,即便被发现和查处,监管部门只能查到运输者、处置者身上,他们还有机会逃脱;另一方面,降低处置成本和获取非法利益是涉案企业和个人不惜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在利益诱惑面前,并不是所有企业和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而相关部门监管和执法不到位则在客观上纵容着类似的违法行为,正因为违法排污的诱因始终存在,监管和执法才显得格外重要。
[参考对策]
遏制异地排污,要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
一方面,加大对污染源头的控制,是打击非法异地排污的关键。必须加强源头管理,要督促污染产生地的监管部门切实担起监管责任;对辖区污染物的数量、流向、处置措施全天候监管,要建立清晰的台账,对转移危险废物实施转移联单制度,敦促企业依法依规排污,对违法行为不能听之任之。
另一方面,非法异地倾倒垃圾一再出现,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流出地监管失察甚至纵容的结果。因此,环保执法可借鉴“异地用警”的做法,采取环境监察异地执法,发现问题就地查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此外,除了对异地倾倒行为的实施者提高处罚标准外,还可以扩大范围,让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一同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要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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