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连云港市考录公务员打印面试通知书通知
2018年连云港市考录公务员打印面试通知书通知已发布,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关于2018年连云港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打印面试通知书的通知
面试通知书计划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00开放打印功能。
考生登陆公务员笔试报名网站(http://218.92.11.14:8001/),选择“打印面试通知书”,即可打印。
特别提醒:
根据打印的面试通知书里的时间要求,携带《面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江苏财会职业学院(连云港市新海新区春晖路8号)候试室集中,参加统一组织的面试。候试室编号于面试当天早上7:00前在面试考点入口处张贴。迟到30分钟(早上8点以后)以上作缺考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考生总成绩合成、名次及体检人员名单于5月14日上午9:00在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lyg.gov.cn/hrzxzx/)公布,考生可及时查看。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考生须知
一、考生必须按照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携带本人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面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和面试考务费100元到指定的候试室报到,并抽取面试顺序号。迟到超过30分钟者作缺考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二、所有考生严禁携带任何通信工具和电子产品(设备)进入候试室,已带入候试室的必须在组织抽签前主动上交给工作人员集中保管,否则按违纪论处,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所有统一保管的通信工具和电子产品(设备)在面试结束后由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到出口处领取。
三、面试开始后由工作人员按考场号和面试抽签顺序号引导考生到考场参加面试。面试的抽签顺序号是考生在面试过程中的唯一标识,严禁考生交换抽签顺序号。违者按违纪论处,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
四、候试室实行全天封闭管理,尚未面试的考生一律在候试室等候,应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耐心候考,不要大声喧哗、打闹;候试室内严禁吸烟;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进出候试室,特殊情况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并陪同前往。下午面试的考生,中午一律在候试室用餐,餐费每人30元,考生须自备零钱。
五、考生参加面试时应保持仪表整洁,但不得穿着带有特殊职业标志的制式服装;回答问题时应使用普通话,不要使用方言,用语要准确、简洁,举止大方、自然;进入考场面试至面试结束均不得说出自己的姓名、学校及身份、经历等,违者按违纪论处,当场取消面试资格。
六、考生面试结束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候试室,已领取到面试成绩通知单的考生必须从出口处立即离开面试区域,不得在面试区域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违者按违纪论处,取消面试成绩。
面试考场规则
一、本次考试,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进入候试室后,无特殊情况,考生不得放弃面试资格,否则将按规定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面试考生按时持面试通知、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进入候试室,入座后,将面试通知、身份证放在桌子上,以备查对。
三、面试考生一律着便装在上午7:30前进入候试室,迟到30分钟的面试考生,视作弃权处理。
四、面试考生应全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与引导,不得擅自离开和随意变更座位,上卫生间请向工作人员报告,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五、面试考生不得随身携带任何电子通讯工具。如有携带通讯工具者,请调成关机或静音状态,并关闭闹铃功能,用密封袋封好,注明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抽签前交工作人员集中存放保管,否则按违纪论处,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面试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到出口处领取。
六、此次面试将采用电子抽签方式确定考生面试次序。在纪检人员和考生代表的共同监督下,一次性产生所有考生抽签结果。抽签完成后,将宣读抽签顺序,候考期间不允许自行调整座位,严禁交换或撕毁抽签号,否则按违纪论处,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
七、面试时,不得作自我介绍,不得在答题过程中透露自己的姓名和其他暴露自己身份的信息。故意暴露身份信息者,按严重违纪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八、下午面试的考生,中午一律在候试室用餐,餐费每人30元,考生须自备零钱。
九、面试结束后,面试考生必须按指定路线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喧哗。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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