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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司法局选聘法治督察员公告

2024-01-30 09:58:03 字号: | | 【 打印 】
  苏州市司法局选聘法治督察员公告已公布,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苏州市司法局选聘法治督察员公告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的督促推动作用,根据《关于建立苏州市法治督察员队伍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市公开选聘一批法治督察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面向苏州社会各界选聘法治督察员50名。选聘对象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风监督员、新闻记者、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热心法治督察工作的人员等。
 
  二、选聘条件
 
  担任法治督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热心支持法治苏州建设;
 
  3.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法治素养,能客观公正地进行法治监督,参与督察工作;
 
  4.身体健康,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
 
  5.无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严重失信记录;
 
  6.在相关行业或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7.其他选聘法治督察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主要职责
 
  法治督察员参与各类法治督察、考核评价、日常监督等工作时,可以通过明察暗访、直接反馈、集中研讨、指令整改等方式方法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参与法治督察、专题调研,查找法治建设问题不足,监督法治苏州、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2.受邀列席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会议,参与相关活动;
 
  3.参与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和法治建设暗访、评审、征求意见等工作;
 
  4.结合日常工作、生活以及办事体验,广泛收集所在区域、所在行业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反映人民群众法治建设领域“急难愁盼”以及法治领域社情民意,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5.参加法治督察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6.参与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其他法治督察工作。
 
  四、选聘程序
 
  (一)自荐推荐和定向邀请
 
  1.个人自荐:社会公众按照选聘公告的有关要求,直接向市委依法治市办自荐,并填写《苏州市法治督察员自荐表》(附件1)。
 
  2.单位推荐: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本单位中选择符合担任法治督察员的人员,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予以推荐,并填写《苏州市法治督察员推荐表》(附件2)。
 
  自荐推荐时间: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8日。联系地址:市委依法治市办调研督察处(姑苏区十梓街道429号)。自荐推荐时需提交自荐或者推荐表(包括纸质件和电子稿)、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和电子照。未被聘用的,所提交材料不予返还。
 
  3.定向特邀: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在“两代表一委员”、纪检监察人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风监督员、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工作人员中择优选择部分人员,向其发出邀请,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将其纳入法治督察员队伍。
 
  (二)社会公示
 
  市委依法治市办根据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情况,经资格审查、集体研究后,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颁发聘书和证件
 
  经公告无异议的,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和法治督察员证。法治督察员每届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注销法治督察员证件。实行法治督察员进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与督察员身份不符活动的,解除其法治督察员资格,收回聘书和证件。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跃联系电话:0512-68830755,邮箱:dydcc@szsfj.suzhou.gov.cn。
 
  附件1:苏州市法治督察员自荐表
  附件2:苏州市法治督察员推荐表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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