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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法律知识之民法学<8>

2013-06-13 18:07:29 字号: | | 【 打印 】
  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作为国家公务员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经济和公文方面的知识,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然而这些内容通过针对性的复习,是可以短时间掌握的。对此,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特对法律知识中的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1.附合与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二者的区别是:   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还能够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二者的区别是:   (1)善意占有可以试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占有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3)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范围不同。善意占有只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恶意占有则对现场利用和已灭失利益均负有返还义务。   (4)返还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还原物时,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原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不仅无权请求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费用,而且负有返还原物孳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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