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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3)

2013-06-18 15:14:29 字号: | | 【 打印 】

  为帮助考生系统的了解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特对公务员考试中涉及的法律常识知识点进行了汇总,并精选了历年真题,以供考生练习。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实战练习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A?有法可依B? 有法必依C? 执法必严D? 违法必究
  2?2004年,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印发两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同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将《纲要》印发的时间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即()。
  A? 7月20日B? 9月20日
  C? 8月20日D? 9月20日
  3?下列哪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工商局工作人员刘某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摊贩王某售卖的食品不合格,便没收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后来发现产品合格
  B? 政府工作人员张某周日借用单位的车去商场买家具,途中将一小学生撞伤
  C? 某公安局认为李某是某重大案件嫌疑犯,便将其逮捕,后发现李某确实无罪
  D? 某乡政府以整修公路为由,从农民的公粮款中扣留了一笔款项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
    1.B  2.C  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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