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政治常识练习十九
1.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2.下列有关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B.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C.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也可以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3.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 )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63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
4.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B.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5.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kw.com.cn)参考答案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解析】A。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之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因此,本题中,虽然乙的家已经被大雪压塌,但是,乙家中的财物仍然被视为乙的财产且被乙所控制和占有,甲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2.【解析】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3.【解析】B。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经过计算可知B项符合要求。
4.【解析】C。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符合题意为。
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只是排除自己对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时的责任,即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仍然可以背书,因此排除A、B、D项。
5.【解析】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34条: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此,A、B、C项都属于绿杨公司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此,D项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金,否则绿杨公司对该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发货人可以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D项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