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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十七 立功制度)

2013-08-09 08:08:00 字号: | | 【 打印 】
 十七 立功制度
  一、立功的概念和条件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二、立功的表现形式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揭发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对立功者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1.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所说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等。
  2.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属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重大罪犯嫌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
  3.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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