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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国家主席(7)

2013-09-05 16:01:24 字号: | | 【 打印 】
七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二:一是在政治方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
  产生程序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等额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二) 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一般称具有这样的权力特性的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即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宪法第84条规定,在国家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因去世而产生职位空缺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因故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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