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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学》指导(11)下

2013-09-27 14:31:45 字号: | | 【 打印 】
三、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
  1.遗嘱的生效要件
  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作出即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①遗嘱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
  ③内容必须合法,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不能规定配偶继承后不得改嫁)
  ④为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部分无效
  ⑤遗嘱的形式必须要合法,属于要式行为,一般要采用书面
  ⑥遗嘱被伪造的无效、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的撤销
  以后立的遗嘱撤消以前立的遗嘱;或单方声明撤消
  以法律处分或事实处分行为撤消遗嘱
  公证的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撤消(当然也可以处分行为来撤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扶养协议的特性(有偿,双务)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四、继承方式之应用
  1.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2.胎儿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法定继承作为一种补充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5.债务承担与遗产退还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排除了遗赠抚养协议)
  遗产分割的次序(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 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
  ①从夫妻共同财产200万中划分出遗产100万;
  ②先给遗赠抚养协议人I 20万;
  ③再给受遗嘱人和受遗赠人J 10万 ;B 30万;
  ④剩下40万法定继承
  ⑤第一顺序继承人:D代位A;乙;B;C
  ⑥B的30万为个人财产;1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分出5万;
  ⑦B的遗产共为35万,由乙EFGH进行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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