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公文写作指导(一)
公文写写作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科目的必考内容,必须花大精力,确保不丢分或者少丢分。A类至少7分左右,B类25分左右,C类45-50分左右。而且B类、C类,一般都要求进行公文主体部分的写作,所以该类考生要注重复习和提高公文处理和写作能力。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将从公文特点、公文结构及写作要求等三个方面分节介绍规范性文件、领导指导性文件和公布性文件的特点。本节将重点介绍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及结构。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规范性公文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条例、规定、办法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与其他类型的公务文件相比它们具有如下特征: 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一般的普遍性问题;公文生效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特别是在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语言运用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二、规范性公文结构
(一)总体结构
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
(二)正文的结构
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这样几部分内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
在写作实践中,上述内容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 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三、写作要求
撰写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律,特别应注意: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严密性、条理性、简明性、稳定性、连续性,尊重条例、规定、办法各自的特殊撰写要点。
四、练习题
1.条例、规定、办法是属于公文中的( )。
A.领导指导性文件 B.规范性文件
C.公布性文件 D.商洽性文件
2. 规范性公文的一致性表现在( )。
A.与其他文件、作者权利具有高度统一的一致关系
B.文件结构的周密有效
C.文件的文字条理清楚
D.文件的语言简约不繁
3.规范性公文标题的时间是( )。
A.公文发布的时间 B.公文撰写的时间
C.公文打印的时间 D.公文讨论的时间
参考答案:
1.B ,解析:按公文的内在属性分为:规范性公文(规定、条例、章程、办法、细则等)、指令性公文(命令、指示、决定等)、指导性公文(批示、意见等)、知照性公文(通知、通报、公报、简报等)、公布性公文(公告、通告、布告等)、商洽性公文(函等)、报请性公文(请示、报告等)、记录性公文(会议纪要、大事记等)。
2.A
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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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复习纲要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
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规范性公文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条例、规定、办法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与其他类型的公务文件相比它们具有如下特征: 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一般的普遍性问题;公文生效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特别是在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语言运用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二、规范性公文结构
(一)总体结构
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
(二)正文的结构
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这样几部分内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
在写作实践中,上述内容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 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三、写作要求
撰写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律,特别应注意: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严密性、条理性、简明性、稳定性、连续性,尊重条例、规定、办法各自的特殊撰写要点。
四、练习题
1.条例、规定、办法是属于公文中的( )。
A.领导指导性文件 B.规范性文件
C.公布性文件 D.商洽性文件
2. 规范性公文的一致性表现在( )。
A.与其他文件、作者权利具有高度统一的一致关系
B.文件结构的周密有效
C.文件的文字条理清楚
D.文件的语言简约不繁
3.规范性公文标题的时间是( )。
A.公文发布的时间 B.公文撰写的时间
C.公文打印的时间 D.公文讨论的时间
参考答案:
1.B ,解析:按公文的内在属性分为:规范性公文(规定、条例、章程、办法、细则等)、指令性公文(命令、指示、决定等)、指导性公文(批示、意见等)、知照性公文(通知、通报、公报、简报等)、公布性公文(公告、通告、布告等)、商洽性公文(函等)、报请性公文(请示、报告等)、记录性公文(会议纪要、大事记等)。
2.A
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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