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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公考之公共基础知识汇总练习(15)

2013-06-25 03:10:16 字号: | | 【 打印 】
  2011江苏公考之公共基础知识汇总练习(14)参考答案:
  (1)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甲乙两人所属的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2)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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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改错题(请将下面错误的地方改正过来)
  1.某市教育局关于召开全市中小学校会议的《通知》。
  2.某局关于走私贩私的指示。
  3.东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2002年1号文件的通知。
  4.某市矿务局关于全市上半年技术改造情况的反映。
  5.同意你校关于建立行政学校的请示。
  6.某省教委关于健全建立监考制度的指示。
  7.某局关于清仓核资工作结束总结报告。
  参考答案详见下期更新!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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